個人資料隱私通知

ICICI 實體(包括愛西愛西愛銀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愛西愛西愛銀行有限公司印度分行、總行、控股公司及其任何附屬公司、關聯公司、分支機搆或分公司)(以下簡稱“ICICI 實體”、“銀行”、“我行”、“我們”或“我們的”)在收集、持有、處理和使用個人資料的過程中,始終秉承尊重和保護個人資料隱私並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政策方針。本政策聲明(以下簡稱“本政策”)制定了我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本政策的規定構成相關帳戶條款與條件以及/或者資料主體與我行達成之協定/安排的組成部分。如果本政策規定與任何此類條款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則適用檔(見下文定義)中的具體條款應優先於本政策。

 

在本政策中,“資料主體”系指我行過去、現有及潛在的客戶,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服務和金融服務及設施的申請者。

 

1. 資料主體會不時需要向我行提供個人資料,以便開立、維繫和/或管理帳戶,建立和/或維繫我行向資料主體提供的銀行和金融服務設施,以及/或處理、管理和/或維繫我行與資料主體之間的關係(例如:資料主體開支票、存錢或發出指示時)。該等個人資料包括資料主體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位址和個人聯繫資訊、就業詳情、交易和行為模式、財務資訊和交易詳情等。

2. 如不能提供該等個人資料,可能導致我行無法開立或維繫帳戶,或建立或維繫銀行設施,或向相關資料主體提供任何前述服務。

3. 我行可能收集、使用、持有、披露或處理與資料主體有關之個人資料的目的取決於資料主體與我行之間的關係。一般而言,可能包括如下目的(“目的”):

 

a. 向資料主體提供之服務和信貸/銀行/金融設施的運營,以及帳戶、銀行/金融服務和設施申請的考量和處理;

b. 與資料主體簽訂合約的考量、談判和簽約;

c. 執行資料主體的指示,或對資料主體提出的或他人代表其提出的任何諮詢和/或投訴作出回應;

d. 通話電話/語音、文本資訊和/或傳真電文、電子郵件和/或郵件等方式與資料主體取得聯繫或進行溝通,以便管理資料主體與我行之間的關係,例如(但不限於)就資料主體的詳細資訊或關係詳情進行溝通等。資料主體確認並同意,我行的此類溝通可能通過向資料主體郵寄信函、檔或通知等方式完成,而為了使該等信函、檔或通知能夠成功送達,可能涉及披露資料主體的特定個人資料以及在信封/包裹的外包裝上顯示此類資訊;

e. 按照法律或監管規定或法律可能要求的或我行可能已經實施的風險管理程式的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其他篩查活動(包括背景、反洗錢(AML)和“瞭解你的客戶(KYC)”調查等);

f. 尋求或獲得與我行服務運營有關的行政管理、資信調查、資料處理、電信、電腦、技術維護、支付、追債、證券結算、託管銀行、融資、業務諮詢、人力資源諮詢、外包、金融、會計、審計、法律、專業或其他服務(“服務”),以及向專業顧問(如審計師)提供資信調查/推薦和確認服務;

g. 開展信用調查和資料驗證(包括但不限於在申請銀行/金融服務和設施之時,以及在開展每年可能發生一次或多次的定期或特殊評審之時),包括執行核對程式,以確定是否針對資料主體採取不利行動或維護信用記錄(無論是否終止 與銀行之間的關係)以備我行當前或未來參考之用,但在適用法律有要求的情況下,須先征得資料主體的相關同意;

h. 協助其他金融部門和機構開展信用調查和任何爭議調查以及收賬;

i. 確保始終掌握資料主體的信譽狀況;

j. 設計滿足資料主體使用需求的金融服務和/或相關產品;

k. 我行的銀行服務和/或相關產品的直接行銷(須滿足下文第14條項下的條款規定);

l. 確定虧欠資料主體或資料主體虧欠的負債款額;

m. 資料主體的義務履行,包括追收他們的未償款項以及追收為資料主體的債務而向我行提供擔保之票據的未償款項;

n. 履行資金職能;

o. 為運營目的,信用評估、信用評分模型或統計分析(包括在處理每個案例的過程中對與我行的總體關係進行行為分析和評估,這包括為滿足在 ICICI 實體內部進行資料和資訊共用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式、措施或安排而使用該等資料,和/或按照集團為符合恐怖主義制裁或者預防或偵測洗錢、恐怖融資或其他非法活動而制定的任何方案而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資料和資訊),無論是否以資料主體為操作物件;

p. 滿足我行的業務需求和經營需要;

q. 遵循根據以下規定適用於我行的或者我行應當遵循的任何資料披露和使用義務、要求或安排:

 

i. 香港本地或以外地區對我行具有約束力的或適用於我行的任何現行及未來將適用的法律,包括任何對我行具有約束力之法律項下的披露要求和/或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或其他主管部門發佈的、我行不時應當予以落實的任何指引;

ii. 香港本地或以外地區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主管部門、或金融服務提供者的自我監督或行業機構或協會和/或證券交易所提供或發佈的任何現行或未來將適用的命令、指引或指導;

iii. 我行在相關主管部門/機構/協會或其他司法管轄區因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的緣故而承擔的或與之相關的、與本地或外國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主管部門或金融服務提供者的自我監督或行業機構或協會、證券交易所或其他金融機構達成的任何現有或未來的合同或其他承諾,包括協助該等部門和機構開展信用調查和任何爭議調查以及收賬;

iv. 以任何方式對 ICICI 實體的任何成員擁有司法管轄權/管轄權的任何司法/監管/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提供資訊的任何通知/訴求/請求/指示,或回應對 ICICI 實體的任何成員擁有司法管轄權的公共機構、政府各部、執法局、法定委員會或其他類似主管部門提出的資訊請求;以及 

v. 我行內部不時生效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式、方案、措施或安排,包括但不限於 ICICI 實體內部資料共用以及與制裁或者防止或偵測

洗錢、恐怖融資或其他非法活動有關的任何合規要求。

 

r. 維護資料主體的信用歷史(無論資料主體與我行之間是否存在任何關係),以備當前和未來參考之用;

s. 使得我行的實際或擬議受讓人、或者我行與資料主體有關之權利的參與人或次級參與人能夠對擬議轉讓、參與、次級參與或類似活動的標的交易進行評估; 

t. 防止或調查任何欺詐、非法活動、疏忽或不當行為,無論是否關乎您與我行之間的關係或者因您與我行之間的關係而產生的任何其他事項,亦無論是否有此類懷疑;

u. 資料主體個人資料的存儲、託管、處理、備份(無論是為了災難恢復或其他目的),無論是在香港本地還是其他地區;

v. 創建並維護我行的信用和風險相關模型;

w. 執行我行的權利,無論是合同權利或其他權利;

x. 發起、抗辯、或以其他方式管理我行的法律程式;

y. 開展研究、分析和開發活動(包括但不限於資料分析、調研和/或剖析研究,開發滿足資料主體使用需求的金融業務或相關產品,以及我行服務的評審、監測、改進、設計或發佈),以改進我行的服務和/或設施,進而改善您與我行之間的關係或為您創造利益; 

z. 遵循與金融行業自我監督機構、金融行業機構、金融服務提供者協會或其他金融機構達成的、由他們做出的、或他們之間達成的合同安排,包括協助該等機構開展信用調查和任何爭議調查以及收賬;

aa. 使我行能夠將其資料處理及其他行政管理作業集中至或外包給印度愛西愛西愛銀行印度總行和/或其任何附屬機構、分支機搆或分公司、或我行為任何此類服務/操作而聘請的代理機構或協力廠商(無論是否位於香港地區);

bb. 我行不時在我行用於與資料主體建立關係的表單、協議或任何其他檔(“適用檔”)中披露的任何其他目的,包括(舉例來說)核對程式(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的釋義,但大致包括對資料主體的兩組或多組資料進行對比,以便採取對資料主體的利益不利的行動,如拒絕申請等),但在適用法律有要求的情況下,會先征得您的相關同意;

cc. 法律准許的任何其他目的;以及

dd. 與任何以上目的有關的所有其他附帶性和關聯性目的,包括但不限於尋求專業建議。

 

4. 銀行應僅在目的合理要求的範圍內或適用法律另有要求或允許的範圍內保存資料,包括在合理要求的範圍內,保存處理與目的相關之查詢及潛在或實際法律程式所需的該等資料。如果我行聘用承包商或服務提供者代表我行處理個人資料,則我行會要求對方照此執行。

5. 銀行會對所持有的與資料主體有關的個人資料予以保密,但銀行可為一項或多項目的而向協力廠商披露或轉讓個人資料(但須遵守下文第14條項下所述直接行銷適用條款)。就此而言,上述協力廠商其後可為任何目的而持有、使用、披露和/或處理資料主體的個人資料。該等協力廠商應包括:

 

a. ICICI 實體的任何成員,其員工、代理商、供應商、承包商、債務托收機構和/或為我行提供業務運營相關服務的協力廠商服務提供者(無論是在香港地區還是其他地區);

b.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對 ICICI 實體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其他人士;

c. 向開票人提供已付支票副本(可能載有收款人資訊)的受票銀行;

d.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與資料主體發生或擬發生交易的任何授權機構(定義見《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授權實體或受監管實體;

e. 資信調查機構和(在逾期情況下)債務托收機構;

f. 根據香港本地或以外地區對我行具有約束力的或適用於我行的任何現行及未來將適用的法律,我行對之承擔披露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對之進行披露的任何人士,或者香港本地或以外地區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主管部門、或金融服務提供者的自我監督或行業機構或協會和/或證券交易所提供或發佈的任何現行或未來將適用的命令、指引或指導要求我行對之進行披露的以及我行為遵循此類命令、指引或指導的目的而需要向之進行披露的任何人士,或者 ICICI 實體的任何成員與香港本地或以外地區的任何本地或外國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主管部門或金融服務提供者的自我監督或行業機構或協會達成的任何現有或未來的合同或其他承諾要求我行對之進行披露的任何人士;

g. 我行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和/或資產的任何實際受讓人或擬議受讓人、或我行與資料主體相關之全部或部分權利的參與人、次參與人或受讓人;

h. 為資料主體對我行所承擔之債務提供或擬提供擔保或保護措施的任何人士;

 

i. 為上文第3(k)條所述之目的,根據下文第14條項下所述直接行銷適用條款的規定,以下人士/機構/實體(“受讓人”):

i. ICICI 實體的任何成員;

ii. 協力廠商代理商、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和投資服務提供者;

iii. 協力廠商獎勵計畫、忠誠度計畫和特許經營計畫提供者;

iv. 我行業務合作夥伴及聯合品牌合作夥伴(該等合作夥伴的名稱見相關服務與產品(定義見下文)的適用檔,視具體情況而定);

v. 慈善組織和非營利組織;和 

vi. 外部服務提供者(包括但不限於專業顧問、為強制執行和資金回收之目的而委任的收款人、郵局、電信公司、電話銷售及直銷代理商、呼叫中心、資料處理公司、資訊技術公司和市場調研公司);以及

 

j. 我行在適用文件中不時披露的任何其他人士。

 

6. 就上文第3(g)條而言,我行可不時從資信調查機構查閱和獲取資料主體的個人信貸資料,以便就授信額度的發放對以下任何事項進行審核:

 

i. 信貸金額增加;

ii. 信貸緊縮(包括信貸終止或授信額度降低);或

iii. 落實或執行與資料主體有關的安排方案。

 

7. 我行在查閱資信調查機構持有的資料主體的個人信貸資料時,會遵守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批准和發佈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守則》”)以及其他相關監管要求。

8. 在我行可能不時收集或持有的與資料主體(無論作為借款人、抵押人還是擔保人,亦不論以該資料主體的單獨名義還是其與其他人的共同名義)所申請的抵押貸款相關的所有資料中,我行可向資信調查機構提供與該資料主體有關的抵押貸款帳戶一般資料(包括任何更新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全名、每項抵押貸款的償債能力(作為借款人、抵押人或擔保人,以及是否以資料主體的單獨名義或其與其他人的共同名義)、香港身份證號碼或通行證號碼、出生日期、位址、每項抵押貸款的抵押貸款帳號、每項抵押貸款的授信類型、每項抵押貸款的抵押貸款帳戶狀態(例如現行、登出、沖銷)、每項抵押貸款的抵押貸款帳戶註銷日期(如有)。

9. 資信調查機構會使用我行提供的上述抵押貸款帳戶一般資料,編制資料主體(分別作為借款人、抵押人或擔保人,以資料主體的單獨名義或其與其他人的共同名義)不時持有的抵押貸款條目計數,供授信方在資信調查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共用(須符合《守則》規定)。

10. 我行會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

 

a. 我行所持有的個人資料在用於適用目的時準確無誤;

b. 如果有合理理由認為我行所持有的個人資料在用於適用目的時不準確,則我行不會使用該等個人資料,除非或直至該等不準確情況不復存在或得到糾正。

 

11. 如果我行向任何協力廠商披露個人資料,我行會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所披露的資料在用於適用目的時準確無誤。

12. 我行會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個人資料不會遭受未經授權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丟失或使用。根據業務需要及不時的政策調整,我行將個人資料列為“保密資料”,保持處理活動記錄,與知悉資料主體個人資料的員工和協力廠商簽訂保密協定,並指派一個由資料保護專員牽頭的資料隱私專責小組來監管我行作為國際銀行業務資料處理者及匯款業務資料控制者/資料使用者在隱私方面的動態。如果我行聘用

承包商或服務提供者代表我行處理個人資料,我行會要求對方照此執行。

13. 除上文第5段所述之規定外,資料主體的個人資料僅供我行員工或承包商根據保密義務在必要時獲授權後查閱,且員工或承包商應始終遵守本政策規定。此外,我行內部政策也要求所有員工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並簽署保密協議。

14. 直接行銷

 

我行有意在直接行銷中使用資料主體的資料,且用於該目的的資料使用須獲得資料主體的同意(包括當事人的無異議暗示)。有鑑於此,請注意:

a. 我行可將我行不時持有的資料主體的姓名、聯繫方式、產品及服務組合資訊、交易模式與行為、財務背景和人口資料用於直接行銷;

b. 以下類別的服務、產品和/或計畫(“服務與產品”)可進行市場推廣:

 

i. 金融、保險、銀行卡(系指用於提取現金或支付商品和服務款項的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借記卡、提款卡和儲值卡)、銀行、證券及相關服務與產品;

ii. 獎勵計畫、忠誠度計畫或特許經營計畫及相關服務與產品;

iii. 銀行業務合作夥伴或聯合品牌合作夥伴(該等合作夥伴的名稱見相關服務與產品(定義見下文)的適用檔,視具體情況而定)提供的服務與產品;和 

iv. 慈善和/或非營利性捐贈;

 

c. 服務與產品可由以下機構提供或(在捐贈的情況下)索求:

 

i. ICICI 實體的任何成員;

ii. 協力廠商代理商、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和投資服務提供者;

iii. 我行業務合作夥伴及聯合品牌合作夥伴;

iv. 慈善組織或非營利組織;以及 

v. 為我行或任何上述實體提供支援的協力廠商獎勵計畫、忠誠度計畫或特許經營計畫提供者;

 

d. 除了服務與產品行銷之外,我行還有意向全部或部分受讓人提供上文第14(a)段所述之資料,供其用於服務與產品行銷,且用於該目的的資料使用須獲得資料主體的同意(包括當事人的無異議暗示);以及 

e. 我行可收取金錢或其他財產作為向受讓人提供資料的回報,且在徵求資料主體的同意或上文第14(d)段所述之無異議時,我行會告知資料主體我行是否收取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作為向其他人提供資料的回報。

如果資料主體不希望我行為上文所述之直接行銷用途而使用或向其他人提供其資料,則該資料主體可隨時通知我行,行使其退出權,無須繳付任何費用。

 

15.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守則》的條款,任何資料主體有權:

 

a. 檢查我行是否持有其個人資料,並查閱該等資料;

b. 要求我行更正與其有關的任何不準確資料;

c. 瞭解我行在資料方面的政策及慣例,並知悉我行所持有的個人資料;以及

d. 我行向資信調查機構提供的個人信貸資料(包括與抵押貸款有關的資料):

 

i. 要求知悉向資信調查機構或債務托收機構定期披露的資料專案;

ii. 獲取更多資訊,以便向有關資信調查機構或債務托收機構提出查閱及更正要求;以及

iii. 在通過全額付款終止帳戶後,指示我行要求資信調查機構從其資料庫中刪除任何該等資料,但必須在該等帳戶終止後5年內作出指示,且在帳戶終止前5年內沒有發生超過60天的逾期付款情況。

16. 如果帳戶存在任何逾期付款情況,除非該逾期金額在自該等逾期付款發生之日起計60天期限屆滿前已全部償付或勾銷,否則資信調查機構可保留帳戶的還款資料,直至自該等逾期付款最終結算之日起計5年期限屆滿。帳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期到期金額、上一報告期(系指我行最後一次向資信調查機構提供帳戶資料前不超過31天的期限)內的付款金額、剩餘可用信貸或未償付餘額,以及逾期資料(逾期金額及逾期天數、逾期金額結算日期,以及超過60天未償付的逾期金額最終結算日期(如有))。

17. 如果帳戶內的任何金額因資料主體的破產令而被沖銷,則不論帳戶還款資料是否顯示發生過任何超過60天的逾期付款,資信調查機構均可保留帳戶還款資料,直至自逾期金額最終結清之日起計5年期限屆滿,或者直至自資料主體憑證據告知資信調查機構的破產解除之日起計5年期限屆滿,以較早者為准。

18. 我行可在斟酌任何信貸申請或不時進行信貸審查時,從資信調查機構獲取資料主體的信貸報告或查閱資料主體的資料庫。如果資料主體想要查閱信貸報告,我行會告知其相關資信調查機構的聯繫方式。

19. 資料主體的資料可在我行或上文第5條項下所述自我行獲取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認為適當的任何國家進行處理、保存、轉讓或披露。該等資料也可以根據該等國家的當地慣例和法律、法規及條例(包括任何政府法令和指示)進行處理、保存、轉移或披露。

20.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我行可就處理任何資料查閱請求收取合理的費用。本政策的任何內容均不得限制資料主體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項下享有的權利。我行需要資料主體提供充分資料以確定其身份及其請求的性質,進而使我們能夠處理其相關請求。

21. 如需申請查閱資料、更正資料和/或提供我行隱私政策和慣例以及所持有之各種資料的相關資訊,請通過以下方式聯繫我行資料保護專員:

資料保護專員

愛西愛西愛銀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九龍柯士甸道西1號環球貿易廣場15層1504B-1506室

電話:+852 22342600 傳真:+852 22347613

22. 如果本政策的中文與英文版本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之處,應以英文版本為准。

2022年8月

愛西愛西愛銀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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